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

2013年11月9日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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