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2013年11月6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已于2013年9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其受理、审理、决定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案件是指:
  (一)不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二)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三)其他依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