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律商网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总局令[2007]第46号

2007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部长 金人庆
局长 谢旭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 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