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的通知
2008年1月16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立建筑工程危险源排查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对我市建筑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在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设备、设施等,包括如下内容:
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极其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沟(槽)工程;
2、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 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3、孔深大于25M或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
5、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
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篮脚手架,悬挑脚手架;
7、大型起重吊装工程;
8、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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