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38号

2001年2月9日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而限制农户在一定范围内购买农资是否构成限定指定经营者问题的请示》(赣工商公字[2000]第9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信用社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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