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67号
2006年12月6日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的决定精神,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豁免历史欠税的时间界限
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尚未清缴入库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欠税予以豁免。
二、豁免历史欠税的具体条件
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以豁免:
(一)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已经依法进行了改组改制,并妥善安置了职工,但该企业(包括存续企业或债务承继企业)仍有l 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企业改组改制并按规定安置职工的具体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根据主管部门对企业改组改制方案的批复予以确定。
(二)国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