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操作意见(暂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操作意见(暂行)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操作意见(暂行)

沪地税所二[2006]19号

2006年12月7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现就具体落实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涉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操作意见
  (一)纳税人在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不涉及补缴、退还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可选择采用邮寄申报和网上申报方式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涉及补缴、退还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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