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工商办字[2016]9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6]220号
2006年11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为,建立健全广告市场退出机制,现就执行《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停止广告业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包括:
(一)暂停广告主部分商品、服务的广告发布。
......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工商办字[2016]9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6]220号
2006年11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为,建立健全广告市场退出机制,现就执行《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停止广告业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包括:
(一)暂停广告主部分商品、服务的广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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