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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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6]1057号

2006年11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了做好备案出口合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对现行出口退税软件进行了升级,现将备案出口合同项下出口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国税函[2006]877号文件要求,对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合同、电子备案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的电子备案数据作为办理相关货物出口退税的审核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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