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的命令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的命令
  
[律商网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5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的命令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1号

2001年1月9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  戴相龙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公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第七条: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第八条: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国库经收处应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一)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指定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
(二)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
(三)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帐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
(四)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五)纳税人存款帐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纳税人以现金缴税时,应核对票款是否相符。
对不符合要求的缴款书,应拒绝受理。

  第十条:国库经收处不得无理拒收纳税人缴纳或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的预算收入。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