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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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 (浙政令[2010]28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220号

2006年7月24日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加强农业机械新产品的开发研究和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村级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农机安全村建设各项措施。

  第四条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并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含手扶变型运输机,下同)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工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地税、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的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调集农业机械投入抢险救灾。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机构、院校和农业机械生产者研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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