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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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 (主席令[2002]第6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主席令[1989]第14号

1989年2月21日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9]第14号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 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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