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废止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2013年10月15日

  为减少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差错率和疑点,进一步提高申报和审批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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