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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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2号

2006年7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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