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8年修订)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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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命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第1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8年修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第86号

1998年12月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登记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应当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第三条 《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承接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印制业务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四条 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二)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
  (三)有3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 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产生,其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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