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命令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命令
  
[律商网注]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将第五条“边境地区居民每人每日从边境口岸或从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内带进的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1000元不足5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规定征税;超出人民币5000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并按进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改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除外),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第九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命令

海关总署令[1996]第56号

1996年3月29日

  哈尔滨、长春、大连、乌鲁木齐、拉萨、满洲里、呼和浩特、昆明、南宁海关,黑龙江、吉林、辽宁、西藏、内蒙、新疆、广西、云南外经贸委(厅):

  现将《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发送给你们,请以第56号海关总署令对外发布并认真遵照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国陆路边境线很长,各边境地区情况相差很大,很难在一个管理规定中将各种情况归纳进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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