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55号

1998年4月2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福建有线电视公共频道有奖竞猜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闽工商公字(1998)第7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称的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统称奖品)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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