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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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1号),此文件第五条第(八)款已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67号

2006年5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
  《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 两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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