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6月24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的精神,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43号)。现将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
  (一)对象范围
  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符合条件的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认定流程
  1.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书(申请内容需包括对新增岗位的描述);
  (2)认定申请表;
  (3)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以及人员类型);
  (5)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特殊劳动关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8)《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9)《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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