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保监发[2010]103号),此文件删去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五章。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业务范围以《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核定的代理险种为限。”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险兼业代理人档案资料,并以保险兼业代理人为单位建立代理业务台账。”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0]144号

2000年8月4日

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各保监办筹备组,各保险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中介市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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