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沪国税法[2009]9号),此文件中的本市补充意见第一条已被废止。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4]32号
2004年6月10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关于《通知》第一条中有关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下统称专用税票)的内容,待国家有关部门颁布具体规定后再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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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沪国税法[2009]9号),此文件中的本市补充意见第一条已被废止。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4]32号
2004年6月10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关于《通知》第一条中有关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下统称专用税票)的内容,待国家有关部门颁布具体规定后再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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