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监督规定

河北省财政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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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财政监督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2号

2006年2月1日

  《河北省财政监督规定》已经2006年1月17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河北省财政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监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维护财经秩序,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的审核、督察与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对政府投资的本省驻外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也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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