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6]第74号
2006年4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规范委托基层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行为,加强依法行政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
为继续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改革,规范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根据《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个字[2005]26号)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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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个字[2006]第74号
2006年4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规范委托基层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行为,加强依法行政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
为继续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改革,规范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根据《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个字[2005]26号)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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