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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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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79号
1999年4月5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在促销活动中是否利用有奖销售进行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以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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