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供电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供电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供电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275号

1999年10月26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供电企业依照电力部文件规定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请示》(苏工商[1999]9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法律关系的基本法,适用于其所规定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部门发布的规定不得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抵触,妨碍公平竞争。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