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10]1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6]11号

2006年1月20日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有效遏制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的发生,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监会制定了《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保险机构总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报保监会法规部备案。

  二、国有保险机构以外的其他保险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及时制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报保监会法规部备案。

附件: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的发生,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是指因国有保险机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等相关领导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导致发生保险业重大案件,依照本办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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