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6年1月12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第2号 ),此文已被废止。***)

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已无效***)

交公路发[1995]246号

1995年3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重新划分驾驶员培训管理职责的精神,制定了《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含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单位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29号和国阅[1993交公路发[1995]246号]20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开办的从事民用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各类驾驶学校和为本单位培养汽车驾驶员的培训班,以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

  第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含经指定的其他部门,下同)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要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保护平等竞争,提高培训质量,维护汽车驾驶员培训的正常秩序,保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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