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53号

2005年12月16日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附件: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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