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国税发[2008]8号),该文件已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7号
2005年12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现就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2005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国税发[2008]8号),该文件已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7号
2005年12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现就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2005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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