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第30号

2005年11月23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二十一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廉政建设,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规定的要求,坚持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行为准则

  第四条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或者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二)建立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责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保证措施,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不得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必须依照有关的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评价费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六)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七)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不得转让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八)应当为建设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九)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十)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所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如实回答验收委员会(组)提出的问题;
  (十一)不得进行其他妨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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