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第29号

2005年11月23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二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附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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