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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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 (国发[2015]68号),此文件已被宣布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5]56号

2005年1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入秋以来,我国局部地区又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给全国家禽业的稳定发展带来明显冲击。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家禽业稳定发展,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订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要继续坚持预防为主、免疫和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对全国应免疫家禽逐步实施全面强制免疫,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对发生疫情的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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