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闽政[2005]18号
2005年9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及相关政策公布如下:
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
(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是指对《划拨用地目录》以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的建设项目用地,为防止低地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实施的土地出让金最低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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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2005]18号
2005年9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及相关政策公布如下:
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
(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是指对《划拨用地目录》以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的建设项目用地,为防止低地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实施的土地出让金最低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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