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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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05年9月23日

(2005年9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本条例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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