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关于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关于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惠府办[2009]78号

2009年11月1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抚恤优待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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