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主席令[1992]第55号

1992年2月25日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发布1992年2月2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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