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196号
2005年9月15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附件标题: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邮电”修改为“邮政”;
二、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在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经营活动。”
三、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电子文件等其他资料。”
四、第八条修改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在车站、码头、港口等交通集散地点对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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