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 (浙政令[2010]28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195号
2005年9月30日
《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本省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和当地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遵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排放地点、时间和方式等具体规定,不得排放国家、本省禁止排放的污染物。
排污者依法应当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的,应当保证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行、使用,不得排放未经正常处理的污染物。
第四条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 (浙政令[2010]28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195号
2005年9月30日
《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本省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和当地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遵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排放地点、时间和方式等具体规定,不得排放国家、本省禁止排放的污染物。
排污者依法应当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的,应当保证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行、使用,不得排放未经正常处理的污染物。
第四条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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