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商贸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商贸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意见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16]48号),此文件已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商贸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4]50号

2004年3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制定的《福建省商贸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商贸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意见(省经贸委 二○○四年三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要求,深化商贸领域改革,加快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流通行业现代化,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商贸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主要目标
  我省商贸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对于加快商贸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良性循环,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对于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不断提升商贸业核心竞争力;对于引导和促进消费,培育和保护内需,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对于充分发挥流通在我省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加快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商贸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目标是: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商贸业对外开放;大力发展新兴流通产业和新型营销业态,培育大型商贸企业集团;实施科技兴贸,提高我省流通企业整体竞争力;保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0%左右,增幅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2个百分点;商贸业增加值增幅比全国增幅高1-2个百分点;福州、厦门、泉州等基本建成商业繁荣、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商业中心城市,率先初步实现流通现代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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