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2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管理办法〉等2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118号),此文件已无效。***)
上海市工商企业从事临时经营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2]第22号
1992年9月8日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本市工商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除外,以下称工商企业),均可依照本规定从事临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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