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2011年12月13日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2009年5月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2010年5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加强金融合作、旅游合作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货物贸易
  双方决定将《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修改为:
  “3.‘从价百分比’是指一方原产的原料、组合零件的价值,以及在该方产生的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该方境内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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