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民发[2012]166号
2012年9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行为规范,维护社会团体正常活动秩序,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保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是指社会团体作为独立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联合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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