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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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

财政部令[2005]第28号

2005年6月9日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商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部长:金人庆

  附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以下简称“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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