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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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

2005年6月23日

  现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为军队建设服务,规范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建设高素质的文职人员队伍,适应
  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第三条 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度,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人员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工作。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政治生活,获得政治荣誉和精神、物质奖励;
  (二)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三)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惩处;
  (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六)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第七条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履行聘用合同,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
  (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六)学习和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章 聘用范围和岗位设置

  第八条 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以下统称聘用单位)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
  文职人员按照聘用的岗位,分为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和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

  第九条 全军文职人员的编制员额,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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