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管理规定》个别条款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管理规定》个别条款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管理规定》个别条款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2]第21号    
1992年8月2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各机动车停放点需收取停车费的,须凭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许可证》,向市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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