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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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2]第28号    

1992年12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私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鞭炮、高升、礼花弹等。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按照本规定,对管辖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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