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补充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补充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补充规定    

1988年10月13日

  为了使本市政府规章的制定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政府规章在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和转变政府职能中的作用,根据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五日市长办公会议的有关决定,对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区、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规章建议,报送规章草案,应一律按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二日市政府修正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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