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1996年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6]第24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53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的管理,保障体育娱乐活动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营业性保龄球馆(房)(以下简称保龄球馆)的管理。

  第三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保龄球馆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龄球馆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卫生、税收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市保龄球馆的管理工作。
  市保龄球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市保龄球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发展原则)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龄球运动的发展需要,对本市保龄球馆的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申请条件)
  申请开办保龄球馆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技术标准的保龄球馆;
  (二)有符合保龄球活动的技术标准的设备;
  (三)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持有《体育指导员证书》的体育指导员;
  (四)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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