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1995年2月6日沪府发[1995]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53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保障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保护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单独或者混合利用电缆、光缆、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包括有线电视台、闭路电视、有线电视传输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有线电视的设立、建设、运行等活动。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本市对有线电视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行政区域性的传输网络、统一建设的技术标准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市广电局)主管本市有线电视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影视音像管理处(以下称市影视音像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有线电视的管理工作。
  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协管部门)
  本市规划、房管、公安、物价、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有线电视实施管理。

  第二章 有线电视的基本管理

  第七条 (统一规划)
  本市有线电视的总体规划由市广电局统一制定,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新建的住宅,楼内应当安排有线电视布线,各单元的厅(室)应当安排有线电视终端盒。

  第八条 (有线电视台设立的条件)
  设立有线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有线电视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有专门的维护管理机构,有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和技术维护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摄像、编辑、播出和传输设备;
  (四)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
  (五)有固定的播出场所;
  (六)有必要的经费。

  第九条 (有线电视台设立的程序)
  需设立有线电视台的,应当向市广电局提出申请。市广电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由市广电局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筹建。
  筹建中的有线电视台建设规划和工程技术方案,须报市广电局审核。市广电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后,由市广电局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施工。
  有线电视台建成后,设立者应当向市广电局提出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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