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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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1991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53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秀近代建筑,是指本市范围内自1840年至1949年期间建造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下列建筑(包括建筑群,下同):
  (一)在近代中国城市建设史或者建筑史上有一定地位,具有建筑史料价值的建筑物和中国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二)在建筑类型、空间、形式上有特色,或者具有较高建筑艺术价值的建筑物;
  (三)在我国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上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反映上海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的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街区。

  第三条 优秀近代建筑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的价值,分为以下三个保护级别: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
  (三)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

  第四条 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管委)负责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管理。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负责属于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

  第五条 属于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由市规划局和市房地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属于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市文管委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由市建委和市文管委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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